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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猎头公司排名:猎头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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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地址:手机:电话:联系人:

乙方:地址:手机:电话: 联系人:

甲方鉴于企业发展需要,现委托乙方寻猎所需人才,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甲方承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符合并具备法律规定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各项条件和手续,并且向乙方提交的各种书面文件、资料及陈述均真实有效。双方就各自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服务收费

2.1 收费标准

甲方委托猎寻的职位服务费统一按照税前总年薪的 25  %计算

备注:

当人才税前年薪×   %<人民   万元整时,服务费为人民币    万元整

2.2 年薪的定义:

年薪指乙方推荐人选入职后正式员工待遇的固定工资、所有各项补贴(如房补、车补、通讯补等)、津贴、绩效奖励;若入职人选有明确的股票、期权、分红的,应计入人选年薪总额。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推荐人选除基本工资以外的收入,无法在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具体金额时,年薪计算标准为:

(a) 甲方委托的是职能性质的职位(如生产、技术、人力、行政、财务等),年薪=受聘人转正后税前月薪(含绩效奖金、津贴等)*12个月;

(b) 甲方委托的是业务性质或以业绩提成作为薪资支付方式的职位(如销售、业务、经营,讲师等),年薪=受聘人转正后税前月薪(含绩效奖金、津贴等)*14个月。

2.3 付费方式:

1)所推荐人才到岗后十五日内,甲方支付服务费的   %,入职满三个月后的五日内,甲方支付剩余的   %试用期延迟的另议)

2) 如果甲方付款超过约定付款期,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应付未付的费用×1%×迟延天数(从约定付款期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付清款项日)。

3)乙方向甲方提供三个月试用期保证,具体参见第6.2条。

4)乙方收款账号:

帐户名: 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 号:

    三、服务流程

3.1 乙方应于协议签订起3个工作日内全面启动人才寻访相关工作,于1-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才寻访工作并提供第一批人才资料供甲方筛选,协助甲方安排有关面试考核等事宜。

3.2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人才资料5个工作日内确定面试考核日期,考核后将是否聘用的意见书面通知乙方。

3.3 操作程序:签订服务协议→填写《企业委托寻访人才信息表》→人才搜寻→人才综合能力评定→人才详细资料送甲方→甲方信息反馈→安排供需面谈→聘用上岗→后续回访服务。

3.4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推荐人才的信息资料属乙方商业秘密,乙方有权在发送给甲方的推荐人才资料中隐去推荐人才的具体联系方式

3.5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发送的推荐人才信息资料前,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了该推荐人才的信息资料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发送的人才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明,否则仍视为乙方推荐。

3.6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发送的推荐人才信息资料后,又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了该推荐人才的信息资料的,因乙方推荐在先,该推荐人才属乙方推荐。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承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并且向乙方提交的委托职位要求、具体工作内容、任职资格、薪资待遇、聘用形式、工作地点及环境,应以《企业委托寻访人才信息表》或甲方格式的《职位说明书》的形式另行详列向乙方出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4.2 甲方委托职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快递、传真、EMAIL、QQ、电话、短信、微信、口头等通知方式。

4.3 甲方需通过乙方与候选人沟通、联系,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与推荐人才联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直接与推荐人才联系的,应先征得乙方同意。甲方未经乙方许可擅自与推荐人才联系的,后又实际录用推荐人才不履行第4.5条通知义务的,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擅自联系推荐人才的行为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后续工作的,将不视为乙方违约。

4.4 当实际录用的岗位与甲方所委托的岗位名称有出入时,均视为接受了乙方的推荐服务,按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支付费用。

4.5 甲方决定录用乙方推荐人才的,甲方有义务在推荐人才正式入职前,将甲方与推荐人才之间签订的录用通知、offer以及劳动合同抄送一份给乙方。

4.6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本协议终止后的十八个月内,甲方聘用乙方推荐人才的,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第4.5条的约定向乙方履行入职前通知义务,并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4.7 甲方聘用乙方推荐人才但未按本协议第4.5、4.6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属根本违约。甲方除了应当按照推荐人才年薪为5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全额支付乙方服务费,还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本条规定的服务费的30%。若乙方发现甲方录用乙方推荐的人才的年薪高于50万元的,则以实际年薪金额计算服务费。

4.8 本协议第4.5、4.6、4.7条所约定的违约条款属于本协议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协议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上述条款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协议约定违约的法律后果。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5.1 乙方应充分了解甲方的历史背景、发展历程、企业文化、核心产品或服务、经营理念、发展前景和战略等相关信息,以更好地理解甲方的核心需求。

5.2 对于乙方推荐的人选,甲方面试后因某种原因暂不能长期聘用该人选,而委托推荐人才做兼职或代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合作,应同样视为已完成推荐该人选的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全额服务费。

5.3 乙方承诺在甲方与乙方寻访推荐成功的人才合同期内,不将其推荐给其他单位,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就此向乙方索赔服务费标准的30%的违约金。

5.4 乙方承诺自签订合约之日起不把推荐给甲方的人才,同时推荐给其他客户,甲方表示暂时不会录用的人才除外。

5.5 乙方所推荐人才的最终签约单位或实际服务单位为甲方的关联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控股关系公司、业务往来公司或与甲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企业,均视为甲方接受了乙方的猎头服务,均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猎头费用。存在违约行为的,均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6 如乙方接到甲方岗位个工作日内,无合适且不查重简历推荐,甲方有条件要求乙方更换顾问团队。

六、人选到岗的定义及质量保证

6.1 人选到岗的定义:指乙方所推荐的人选已到甲方报到,或已办理入职手续,或已开始接受甲方的培训,或已开始为甲方工作,或以甲方的任何一种形式录用,只需满足前述情况之任一种即视为到岗。

6.2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了入职前告知义务的,并按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的,乙方对甲方录用的该推荐人才提供三个月试用期保证。三个月试用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推荐人才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乙方承诺为甲方继续推荐该职位人才,补至人选成功通过试用期为止(试用期最多可延长至四个月)。若补充的候选人服务费高于原候选人的,甲方另行支付超出部分服务费;补充的候选人服务费低于原候选人的,差额服务费可尾款进行抵扣。(人选替补期间,甲方可视推进进度选择增加团队)

本保证范围不包括:

a. 因甲方未能有效履行与推荐人选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未合法签订劳动合同,未按约定支付薪酬等情形),导致推荐人选离职的。

b. 甲方因经营方针变化或者经营状况变化导致的裁员

c.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4.5、第4.6、第4.7条的约定聘用乙方推荐人才的。

d.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时间、比例等支付服务费的。

 

七、其他

7.1 本协议的相关附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形式:合同、协议、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日起至        日止。

除非本协议之任何一方在协议到期日提前三十日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自行延长一年,所有相关条款不变。

7.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本协议的签订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本合同期满后,如果前期有未支付完毕的费用,则期满不影响服务费的继续支付。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7.4 甲、乙双方同意,因一方违约,守约方因制止违约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有限公司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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